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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藥品販售規範,請協助宣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1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34087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民眾對於藥品販售規範之法律意識,請協助於LED電子字幕機(跑馬燈)或網站首頁播放宣導「出國代購要當心,違法輸入、販售藥品恐遭重罰!」字樣及圖卡。

三、檢附圖卡1份。

  • 出國代購販售藥品恐遭重罰宣導圖卡.jpg
    1) 出國代購販售藥品恐遭重罰宣導圖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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