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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賴美惠 - 教務 | 2019-11-07 | 點閱數: 356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11 月 1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81256689A 號函辦理。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民俗工藝融入相關課程中。

  • 395073600Y0000000_1254708A00_ATTCH1.pdf
    1) 395073600Y0000000_1254708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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