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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表揚對象: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申請資格: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符合表揚標準(體育競賽類)之學生。(表揚標準請詳見本作業要點第 3 點) 四、申請日期:請本校欲申請體育類項目之同學,於3/10前將報名表及相關審核資料交至體育組陳老師
五、檢附旨揭作業要點及自我檢核表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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