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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6年5月2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第3次)縣市籌備會會議決議,恢復「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之但書機制,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函及同意書範本,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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