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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2 年 8 月 26 日簽准「臺南市推動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獎勵計畫」辦理。 二、請貴校於 104 年度校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名單,務必於 105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前,將「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影本(如附件 1)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影本(如附件 2)併同學校敘獎人員獎懲請示單函送本局,俾利彙辦,本案採統一簽辦方式,逾期恕不等候。 三、檢附旨揭獎勵計畫如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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