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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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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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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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 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及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二、檢附上開法令規定,請本校教職同仁(含長代教師)詳閱並恪遵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