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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孔慶凱 - 人事室 | 2025-10-17 | 點閱數: 372

 

詳如所附修正對照表、修正總說明等

簡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正式教師之身心調適假等規定,新增/修正如下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1141003教育局來文.PDF
    1) 1141003教育局來文.PDF
  • 1141008教育部令.pdf
    2) 1141008教育部令.pdf
  • 1141008教育部函.pdf
    3) 1141008教育部函.pdf
  • 395073600Y0000000_1421407A00_ATTCH3.odt
    4) 395073600Y0000000_1421407A00_ATTCH3.odt
  • 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5) 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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