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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所附修正對照表,修正總說明等:
簡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長期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此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石教練之身心調適假等規定,新增/修正如下:
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報酬。
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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