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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孔慶凱 - 人事室 | 2025-10-17 | 點閱數: 248

詳如所附修正對照表,修正總說明等:

簡言之,依修正後之規定,長期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此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石教練之身心調適假等規定,新增/修正如下

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報酬。

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1141009市府來文.PDF
    1) 1141009市府來文.PDF
  • 1141009行政院令.pdf
    2) 1141009行政院令.pdf
  • 1141009行政院函.pdf
    3) 1141009行政院函.pdf
  • 修正條文.pdf
    4) 修正條文.pdf
  •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5)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修正總說明.pdf
    6) 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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