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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旨揭原則前於 102 年 5 月 15 日南市教體(二)字第 1020436679 號函僅函頒本局有約僱營養師之學校,惟行政規則之制定、廢止,適用對象為所屬全體機關(學校),合先敘明。 二、旨揭實施原則停止適用後,有關約僱營養師的聘僱,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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