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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家帆 - 總務 | 2025-04-11 | 點閱數: 758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3 月 6 日府秘總字第 1140378705 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友、技工、駕駛、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相關事宜,特訂定旨揭要點,以利遵循。

三、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須辦理適用勞基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依旨揭要點第 4 點規定設置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他委員至少一人應就學者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聘派之。

  (二)按照案件審核表逐項審核(含審核業務推動之工作需求是否具高度專業性、機敏性)。

  (三)經上開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後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每次最長延後退休年齡一年。

  (四)前項協商成立後,請備文檢附案件審核表(簽名掃描檔)送本局陳報府層核定,始得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四、檢送旨揭要點總說明、逐點說明、要點條文、案件審核表各 1 份。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總說明.pdf
    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總說明.pdf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   案件審核表.odt
    2)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 案件審核表.odt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pdf
    3)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pdf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列表.pdf
    4)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列表.pdf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案件審核表.pdf
    5)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協商延後退休案件審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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