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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規定,民間得向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捐贈財產或自負經費興建、修繕之市有財產申請辦理冠名權利,而該捐贈及修繕經費得予適用稅捐減免優惠規定。
為提升本市冠名權執行成效,檢送「捐贈各政府機關暨學校財產設備或修繕經費可供抵稅法令彙整表」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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