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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李曉雯 - 輔導 | 2021-12-13 | 點閱數: 281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 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二、近日接到民眾陳情學校以特教生過多為由,使家長有被婉 拒入學(園)之感,請各校依說明一之規定辦理,不得以 身心障礙之由,婉拒或拒絕學生入學(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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